最高法明确电子证据界定,安存等第三方存证平台获认可

来源:环球资讯网 发表时间:2019-12-30 12:43:09

“要准确把握电子数据规则的适用,认真研究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对证据的调查、认定和采信的影响。” 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说。

当天,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简称《修改决定》),对自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进行修改,其中对电子数据范围,当事人提供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保全电子数据的要求,电子数据审查判断规则等事项作出详细规定。

电子数据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增加的一种新的证据形式。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对于电子数据的含义作了原则性、概括性规定。此次修改,是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数量与日剧增需求的体现。

江必新说,近年来,随着信息化的推进,人们的行为方式逐步从“线下”向“线上”转变,诉讼中的证据越来越多地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呈现。特别是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的迅猛发展,给民事证据规则的适用提供了新的视野,也带来了新的挑战。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说,包括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博客、微博、网页、电子交易记录、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都属于电子数据。认定电子数据的难点在于其真实性不易判断。

郑学林说,《修改决定》规定从以下几方面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一是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和传输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的完整性、可靠性、运行状态以及监测手段;二是电子数据的保存、传输、提取的主体和方法是否可靠。如果电子数据是在正常的商业活动中形成和存储的,相应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完整可靠,处在正常运行状态,电子数据也是由中立第三方平台记录、保存提供的,一般来说其真实的可能性较大,反之,其真实性的可能程度就比较低。如果电子数据的内容经过公证机关的公证,人民法院原则上会确认其真实性。

对于最高法的全新规定,有着十余年电子数据存证经验的杭州安存科技总裁冯保龙说,《修改规定》第九十四条明确规定,电子数据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这意味着第三方存证行业获得了国家层面的认可。

冯保龙介绍,为了解决电子数据真实性认定问题,以安存为代表的第三方存证平台会运用区块链、哈希、可信时间戳等技术,对电子数据在各平台产生时就进行实时保全和存证。目前司法部门对涉网案件的主流审理模式就是事先对电子数据进行哈希存证,诉讼时进行哈希比对验证,以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以全国首个互联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为例,其在去年6月上线的全国首个电子证据平台,用的就是这一模式。该平台在证据和审判之间建立了专门的数据通道,与公证处、电商、互金平台、第三方数据服务提供商(如运营商平台、电子签约平台、存证机构平台)等平台的电子数据实现无缝对接,运用区块链、哈希等技术,对电子数据实时固证、存证,既有效解决当事人自行收集电子数据证据的困难,更打破了“电子数据”容易灭失和被篡改的魔咒,形成唯一的不可篡改的“数据身份证”,大大节约庭审举证质证的经济和精力成本。这背后的技术,就来自安存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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